了解建设工程合同之履约保证金,保护合法权益
一、 定义
履约保证金指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用以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
二、 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
违约金是合同一方违约时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履约保证金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是否具备补偿性和惩罚性,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无需预付,违约行为发生后,守约方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而履约保证金则应根据合同约定先行缴纳。
三、 履约保证金与定金
定金作为担保方式是双方担保。定金对支付定金的一方和接受定金的一方均有约束力,担保的是双方特定的行为。履约保证金作为担保方式是单方担保,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用以保障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定金适用双倍返还的罚则。履约保证金不适用双倍返还的罚则。
四、 履约保证金与质押
质押是指植物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70条。
五、 履约保证金的限额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第66条规定招标人超额收取的,行政监督机关责任改正,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六、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6.1招标人存在过错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2013年版本),第85条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返还履约保证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6.2中标人存在过错的,《招标投标法》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超过部分应予以赔偿。实际施工人挂靠承包人以承包人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导致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将履约保证金返还实际施工人。
履约保证金的利息,如合同中无约定,则招标人应从实际施工人请求之日即起诉之日开始支付,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
6.3 双方均存在过错的,合同无效,履约保证金应当返还。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3条、第45条规定,案涉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明标暗定的虚假招投标,应属无效。
6.4 招标人多支付的工程款可以与应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相抵销。
七、 律师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对专业性要求较高,当产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参与解决。有任何法律疑问,均可给本律师留言。